(2016)鲁160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龙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611号原告:赵龙龙,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主要负责人:于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龙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赵龙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龙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计1922.50元,由赵龙龙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徐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