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某,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夏某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8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购房款��仲裁费及公告费264395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国土及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三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某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