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竹青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883刑更1号被告人郭竹青,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州市。2014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3)孟刑初00233号刑事判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竹青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竹青向本院提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竹青经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郭竹青的病情为:1、脑出血后遗症,双侧并发。患者双侧病变,四肢力弱,以右侧为重,肌力1级,屈曲挛缩,强哭,言语不能,生活不能自理。2、高血压病Ⅱ级,很高危。由于郭竹青的病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对罪犯郭竹青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本决定的期限自送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扣除本决定前羁押的7天,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1月16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