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段建峰与倪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剑峰,倪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947号原告段剑峰,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昆,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倪建立,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剑峰与被告倪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剑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剑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剑峰负担。本案其他受理费8,750.00元,退还给原告段剑峰。审 判 长 于鹏审 判 员 陈聪人民陪审员 吴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