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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世全票据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全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更40号罪犯李世全,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二监区服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了(2010)德旌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全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987号刑事裁定、2015年8月3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世全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世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得计分考核积分转换表扬五个。已缴纳罚金185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世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李世全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应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