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9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99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商立超。被申请人:路汉雷。被申请人: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汉雷。申请人商立超与被申请人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99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予以查封。商立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路汉雷、衡水帅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车辆、房产、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永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