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万琼与宋小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琼,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张万琼,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宋小平,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琼与被执行人宋小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万琼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大 鸣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赵严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国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