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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654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禾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江苏金禾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654号原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白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壮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松山,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禾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在昆山市张浦镇花园路新吴街口1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禾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原告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