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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镇巴农商银行与张某某、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9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行城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一、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6741元(利息计算止2016年8月3日),本息合计206741元,定于2016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段某某对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6741元本息合计206741元的归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段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某追偿。”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未依照调解书确定的日期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拘留十五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进行惩戒。被执行人段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镇巴农商银行归还本息合计13万元,并与镇巴农商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镇巴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28执9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3093元由被执行人段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