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思同佳创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思同佳创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89号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38层8号。法定代表人:李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富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思同佳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28号5楼512室。法定代表人:邹筱琦。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同佳创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特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犹建川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