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564号原告石某,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边某,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石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