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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564号原告石某,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边某,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石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克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