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云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8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章,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云章在840路公交车上,在车辆进入本市丰台区小葆台公交车站时,窃取被害人周某的VIVO牌X5型手机1部,后在小葆台公交车站下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当日,被告人李云章被民警查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云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袁某证言,证人王某、凌某、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听资料,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云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云章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红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