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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平与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星北路市眼科医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元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林,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娄底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雄雅审 判 员  曾 兴代理审判员  俞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雅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