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罪犯张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360号罪犯张贺,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2012年12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于2015年12月9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三次,有效积分2035分。全部缴纳罚金。执行机关因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减刑7个月。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