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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樊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249号被执行人樊军,男,1960年11月20日出生,住乌海市。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军未能主动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我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樊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樊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车管、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樊军无工作、生活困难、并患有尿毒症、由社区出具了樊军困难证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内03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