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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温建新与薛继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建新,薛继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建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三团园艺二连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继中,无固定职业。再审申请人温建新因与被申请人薛继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5民终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温建新申请再审称: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在承包管理八十三团园艺二连12-2葡萄地时,因伤病严重经连里同意将葡萄地承包给被申请人代种植管理。双方在地里签了手写合同,2014年6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老婆家的表弟又签订了合同,合同内容被申请人老婆看了,并让她的亲属(表弟)代签了字。两份合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持一份。申请人一审时提交了打印的合同,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辩解称合同是假的,认为申请人有病记忆力差记错了,证人王某清楚事实经过并给申请人写了证词,一审时申请人没有找到证人证词,一审法官不顾事实,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申请人提交了证人证词,被申请人也承认了前面的手写合同,不承认2014年6月26日的打印合同,手写的合同与打印的合同内容一致,且被申请人已承认手写合同,而一、二审法院却否认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支持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精神伤害,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园艺二连的葡萄地挂帐23,507.28元,拖欠水袋费440元,违约金1,000元,除去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的管理种植成本费7,00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6,951.28元。再审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温建新为支持其主张申请法院调取了以下证据:1、2017年3月10日八十三团园艺二连证明一份,证实温建新在园艺二连种植一份红提葡萄地,地号为12-2,面积8.7亩,2014年当年产生欠款亏损20,399.28元,生活欠款3,108元,合计23,507.28元。2、2017年3月10日八十三团园艺二连王亚平证明一份,证实2014年温建新种植本连8.7亩葡萄地,因身体原因由薛继中代其种植管理,两人的生产经营协议,王亚平本人不祥。再审审查期间被上诉人薛继中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温建新20**年将8.7亩葡萄地交由被申请人薛继中代种植管理,薛继中向温建新支付7,000元,双方存在葡萄地代种植管理合同关系。对于被申请人薛继中的合同义务,除支付7,000元以外是否还应承担温建新20**年个人缴纳的职工费及种植期间的其它物化成本,再审期间,温建新申请法院调取八十三团园艺二连证明及八十三团园艺二连王亚平证明,但二份证据仅证实双方存在代管理葡萄地的事实,不能证实双方转包协议内容。原一、二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确认,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认定相同。再审申请人温建新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支持其再审诉讼请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温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建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乔鲁新审判员  宋桂英审判员  孙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凤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