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荣芳与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芳,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芳,女,汉族,1964年3月30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八道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法定:李晶,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荣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王荣芳申请执行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不服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7年5月4日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受理立案,故哈尔滨道外劳动仲裁委会做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176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荣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