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龚燕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龚燕伟,熊雅琼,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燕伟。被执行人:熊雅琼。被执行人:李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龚燕伟,熊雅琼,李辉。的银行存款8826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单俊岭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