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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龚燕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龚燕伟,熊雅琼,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燕伟。被执行人:熊雅琼。被执行人:李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龚燕伟,熊雅琼,李辉。的银行存款88269.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执行员  单俊岭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