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玉玲与徐红、饶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玲,徐红,饶裕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185号原告:胡玉玲,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武师附小教师,住武穴市。被告:徐红,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饶裕庆,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武师附小教师,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玲诉被告徐红、饶裕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玲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胡玉玲负担。审判员 彭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