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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小飞与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飞,李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191号原告:丁小飞,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小勇,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丁小飞与被告李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丁小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小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交纳153元,由原告丁小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杭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璐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