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王贺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王贺飞,宋小飞,董英闯,李东亮,董朝阳,韩松,宋庆言,马永立,周留群,马智伟,杜好印,黄军辉,安新召,宋庆锋,马海修,马胜奇,马战勇,马本奇,宋瑞迎,马智远,马廷紧,马害旺,樊战涛,樊占松,马泉威,祁建波,马耿冬,沈文江,崔政华,董瑞阳,王欢,王振华,韩永存,马战胜,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街。法定代表人:邓文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理鹏、陈大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贺飞,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飞,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英闯,男,1994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亮,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朝阳,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松,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言,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立,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留群,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智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好印,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军辉,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新召,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庆锋,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修,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胜奇,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战勇,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本奇,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瑞迎,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智远,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廷紧,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害旺,男,1954年4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战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占松,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泉威,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建波,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耿冬,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江,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政华,男,1984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瑞阳,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华,男,1991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存,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战胜,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审):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人民路76号。负责人:曹春富,总经理。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王贺飞等人劳务合同纠���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再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再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滨州市北海信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4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俊林审判员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万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