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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传兵、颜世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兵,颜世见,康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228-7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兵,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颜世见,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康为民,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传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世见、康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2016)鲁17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康为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绿田支行的存款,现需划拨,因被执行人康为民未履行(2016)鲁172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为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绿田支行的银行存款5044元(账号:62×××72)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9、行号:31347590001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