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牛全荣与牛全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全荣,牛全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1781号原告牛全荣,女,汉族,农民,住辉县。被告牛全枝,女,汉族,农民,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邹巧英,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全荣诉被告牛全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全荣,被告牛全枝委托代理人邹巧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全荣诉称,2014年5月9日被告牛全枝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9445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牛全枝辩称,一、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是收条,并不是欠条和借条,只能证明被告收到了该款项,但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钱。二、本案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给被告的钱是原告为了挣高利息,通过被告借给一个叫洪梅的人,应由原告直接找洪梅要钱。原告给被告的6万元,连同被告自己的5万元,共计11万元,都给了洪梅,洪梅向被告牛全枝出具的有11万元的收据。原、被告应当共同找洪梅要钱。三、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牛全枝向原告牛全荣借款6万元,并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今收到牛全荣现金陆万元整。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牛全荣将款交付给被告牛全枝,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虽被告牛全枝辩称其出具的收条并非借条,但原告牛全荣已将6万元交付被告牛全枝,牛全枝称其将该款交付他人,并由他人另向被告牛全枝出具欠据,庭审中原告不认可该款系他人所借,故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现持该收条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牛全枝辩称该款系他人所借,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本案中该款项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原告将该6万元交付被告,并非交付被告所称的洪梅,洪梅也未向原告出具收条,故对被告牛全枝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全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牛全荣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牛全荣负担118元,被告牛全枝负担650元。被告牛全枝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交纳,并在交纳后二日内将交费票据备查联交回案件承办人;逾期拒不交纳,将由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