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218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0098078Q。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颜兵,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缴纳了所欠物管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