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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廖菊仙,女,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1807号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菊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廖菊仙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