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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深井信用合作联社于被申请人卢海林、徐立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卢海林,徐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住所地建平县深井镇本街。代表人:高国军,主任。被执行人:卢海林,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号。被执行人:徐立发。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金黄地村**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卢海林、徐立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查封着卢海林名下的日光温室18栋,但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第27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金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