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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夏福君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文良、刘文全、刘学敏、刘文欢、刘文涛、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福君,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学良,刘文全,刘学敏,刘文欢,刘文涛,刘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夏福君,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学良,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林口县。被执行人:刘文全,男,198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林口县。被执行人:刘学敏,,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林口县。被执行人:刘文欢,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林口县。被执行人:刘文涛,,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林口县。被执行人:刘文波,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林口县。本院在执行夏福君与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文良、刘文全、刘学敏、刘文欢、刘文涛、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七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8元,尚无执行回款。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