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余坤坤、张洋洋申请执行王飞、周燕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坤坤,张洋洋,王飞,周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余坤坤,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申请执行人张洋洋,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周燕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执行人余坤坤、张洋洋与被执行人王飞、周燕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祭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坤坤、张洋洋于2017年1月5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飞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路南、园北路西4号楼2单元14层1403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余坤坤、张洋洋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商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