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香华与何学明、吴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华,何学明,吴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120号原告:陈香华,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恩,福建正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学明,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凤琴,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香华与被告何学明、吴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廷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