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庞尊法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尊法,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尊法,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卢武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67030元(含执行费2370元),未执行标的167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车户,但因上述车辆本院尚未控制,导致无法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2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樊欣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