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虎与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3365号原告:张虎,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许勇,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张虎与被告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佳书 记 员 李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