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书平与贾会利、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平,贾会利,王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27号原告王书平,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会利,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新乐市。被告王飞,男,1988年8月3日生,汉族,新乐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韩风海。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平与被告贾会利、王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王书平负担。审判员 毛东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