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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士珍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士珍,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周士珍,女,1941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旭(原告周士珍之子),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土沃乡台亭村。法定代表人卢林泉。被执行人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号楼7层703(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纯全。本院在执行周士珍与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沁水县沁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盛世立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