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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姜光彩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姜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7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32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6866-3。法定代表人汪忠来,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泉(系特别授权),男,汉族,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肖明安,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光彩,男,汉族,1947年5月2日生,住巫山县。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巫山国土房管[2016]处字第1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姜光彩阻挠国���建设征用土地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巫山国土房管[2016]处字第1号《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交出位于龙门街道龙江村4组的被征收的房屋占地和其他土地。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因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立案,故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巫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劬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