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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齐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齐国银,王安平,马玉焕,周景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58号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住所地:镇平县曲屯府前街。组织机构代码:17656489-7。代表人:赵燕,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该社职工。特别受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青,该社职工。特别受权。被申请人:齐国银,男,生于1958年7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王安平,女,生于1958年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412925195802273025。被申请人:马玉焕,女,生于1960年7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周景春,男,生于1963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屯信用社与被告齐国银、王安平、马玉焕、周景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办理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齐国银、王安平、马玉焕、周景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二、轮候查封原告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00××31)。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腾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