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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金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金财,方美兰,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61号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09644L。法定代表人:张文举。被申请人:董金财,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方美兰,女,汉族,1968年1月11日生,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注册号:360281310000817。执行事务合伙人:董金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金财、方美兰、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金财、方美兰、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成工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金财、方美兰、乐平市临港镇盛林采石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