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春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春勇,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2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春勇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春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赵春勇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春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赵春勇明知所要购买零配件为枪支零配件的情况下,先后让他人帮自己在网上购买三支枪支零配件,其中,两套零配件组装成疑似完整枪支。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枪形物为枪支。2017年1月6日,被告人赵春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危爆枪支证明。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明:我在太子村开一家农村淘宝店。我同学赵春勇让我帮他在淘宝上买瞄准镜、钢管、快排阀等物品。(2)证人李某2(小名李曾用)证明:2016年6、7月份,我通过赵春勇在孟州市太子村农村淘宝店买了两把汽枪。3、被告人赵春勇供述:2016年5月份以来,我通过李某1先后在网上购买钢管、快排、钢珠等零件组装三支汽枪。我自己买了一支,剩下的两支李兵和他伙计一人一支。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枪支照片。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赵春勇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赵春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面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春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