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晓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23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张晓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缴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张晓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到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调查、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晓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执行标的11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罚金部分、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192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祥 村审判员 张 长 玉审判员 陈 红 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