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蓉、巩象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蓉,巩象木,宋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孙蓉,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巩象木,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宋振霞,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蓉与被执行人巩象木、宋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35702元,本院已轮候查封巩象木名下位于桓台县旭景豪园1号楼5单元16层西户房产。未查找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