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马旭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马旭平,黄根葱,马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住所地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太鹤大桥桥头电信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67027932XY。被执行人马旭平,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黄根葱,女,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马旭龙,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旭平、黄根葱、马旭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旭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丽水莲都法院依法查封,因其系银行抵押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本院处置,等待参与财产分配。被执行人黄根葱、马旭龙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