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旺堆与边巴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堆,边巴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71号原告:旺堆,男,藏族,1962年4月3日出生,务农,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羊达乡潘多村**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边巴玉杰,男,藏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务农,现住西藏班戈县保吉乡热她村,身份证号码×××。原告旺堆与被告边巴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旺堆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旺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旺堆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旺堆负担。审判员 德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