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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旺堆与边巴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堆,边巴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71号原告:旺堆,男,藏族,1962年4月3日出生,务农,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羊达乡潘多村**号,身份证号码×××。被告:边巴玉杰,男,藏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务农,现住西藏班戈县保吉乡热她村,身份证号码×××。原告旺堆与被告边巴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旺堆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旺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旺堆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旺堆负担。审判员  德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德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