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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春菊、苏菊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菊,苏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9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苏菊妹,女,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菊和被执行人苏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春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菊妹偿还本金80000元及利息2181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苏菊妹全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苏菊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2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菊妹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十五日前偿还申请执���人10000元及对应的本金利息,剩余的21810元利息在本金还完之后再行偿还。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屏蔽被执行人苏菊妹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 跃 华执行员 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姗 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