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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治礼与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治礼,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治礼,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北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西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治礼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华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上诉人曹治礼主张的种子销售代理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华豫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性;被上诉人华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是否指派李滋占、曹广宽拉走了363号和3939号食葵种子,以及具体数量;上诉人曹治礼应当向被上诉人华豫公司支付种子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上三个事实需审理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00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新军审判员  蓝文瑜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洁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