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美义与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义,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7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美义,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坪县,现住本县,农民。被执行人: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美义与被执行人镇坪县科达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依法与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取得联系后,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解决。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7执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洪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