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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立勇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勇,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174号原告:张立勇,乾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葛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张立勇与被告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到庭参加诉讼,葛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葛军给付肥款人民币294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葛军在张立勇处购买化肥21袋,共计2940元,当时因葛军手头没有现金,给留下欠据一枚,口头约定2015年12月31日还款。还款日期过后,张立勇多次索要,葛军以没钱为由推脱敷衍、拒不给付。张立勇诉至法院。葛军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30日葛军在张立勇赊购价款为人民币2940元的化肥,葛军出具欠据一枚载明。后经索要,葛军未能偿付。张立勇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吕文应偿付赊欠张立勇肥款2940元,不应拖欠。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张立勇肥款人民币2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