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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新华与重庆市龙王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志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华,向世群,重庆市龙王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志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751号原告:余新华,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向世群,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被告:重庆市龙王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谭兴于,经理。被告:邓志锋,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新华与被告向世群、重庆市龙王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邓志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新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新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余新华负担。审 判 长  范树林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人民陪审员  曾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