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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民初710号原告:陈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坤,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坤、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3.陪嫁物品由原告带回。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八个月后,我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阴历11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6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于某甲。婚前由于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多次以上班为由,在游戏厅赌博,并且将还房贷的钱用于游戏赌博,屡教不改;被告的父母与姐姐还对我辱骂威胁;孩子生病也不管,到家后玩手机、玩游戏。吵闹后我与今年清明节前搬回娘家居住。孩子自出生到现在均由我和父母照看,被告的家人没有照顾过。综上所述,我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匆忙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赌博不过日子。据此,起诉离婚,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于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提交证据二原、被告通话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被告认可存在赌博的行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以去上班为借口而实际去赌博,并且不止一次赌博;原、被告婚生儿子生病、看病,均由原告及其家人陪同、护理,被告对孩子缺少关心,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被告的质证意见:通话的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说明我赌博过,不能说明经常赌博;孩子从小生病都是我们一起看的。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经常赌博、屡教不改,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日生一男孩于某甲。2017年4月2日原告以被告未上班由,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至今。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双方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应互敬互爱。被告于某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存在赌博的不良习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非经常赌博,被告应积极改掉赌博不良习性,得到原告的谅解,其婚姻还能够和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某与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