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明高与被告吴庆明、蔡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高,吴庆明,蔡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648号原告:吴明高,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庆明,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浦口区。被告:蔡冬梅,女,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高诉被告吴庆明、蔡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明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吴明高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