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额尔敦图与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敦图,张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44号原告额尔敦图,男,1970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吉尔嘎朗嘎查,身份证号152323197003062731。被告张金龙,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查日苏嘎查。本院在审理原告额尔敦图诉被告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尔敦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额尔敦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元,由原告额尔敦图负担。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玲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