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俊与威海仙姑顶名胜风景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威海仙姑顶名胜风景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俊,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仙姑顶名胜风景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卢俊峰与威海仙姑顶名胜风景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执行款已拨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02民初428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